《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更好发挥科技奖励激励作用,营造良好创新氛围,2022年10月30日,省政府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中部分奖项名称、授奖范围、授奖项目数进行了修改。为切实将改革举措贯彻到奖励工作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省科技奖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省科技厅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总体框架
《实施细则》重点围绕背景要求、奖励对象和标准、评奖组织、提名与受理、评审程序和规则、公示及异议处理、批准和授奖、法律责任等方面,共9章65条。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落实改革举措。将创新发明奖改为技术发明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改为科技合作奖。将科技合作奖授奖对象改为在科技合作中对青海省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外或省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组织。将授奖数量改为:科技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科技合作奖不超过5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均可空缺。
(二)细化奖励标准。规定自然科学奖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公开发表时间、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实施应用时间为1年以上。明确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有效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项目完成人应在技术发明或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为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三)完善提名制度。进一步明确不得提名省科技奖的各类情形。规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应当间隔一年。要求提名者和被提名者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