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基地的科普作用,积极推进青海省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研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功能,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普及场所。科研科普基地必须以单位法人名义申报,基地负责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科研科普基地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科研科普基地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科研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估;
(三)指导、监督科研科普基地的运行管理和经费开支情况。
第四条 科研科普基地具有展示宣传科学技术和引导群众参与科技活动的功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低于240平米的固定活动场所及基本满足科普相关活动的设施;
(二)具有开展科学教育活动的基础;
(三)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原则上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60天;组织科学教育活动的次数不少于4次;
(四)有较好的研发工作基础和研发工作业绩,并已形成自主研发的可供宣传展示的产品;
(五)配有专兼职科普讲解员;
(六)科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有科普宣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且近三年内有稳定的科普资源(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或科普研发。
第五条 科研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全年申报,集中评审。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科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四)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资料。
第七条 中央驻青单位、省属单位申报材料可直接报省科技厅;各市(州)所辖单位由市(州)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每年认定科研科普基地数量控制在申报数30%以内。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授予“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称号,并对其开展的重点科普活动给予适当经费支持,用于科普能力提升。
第十条 科研科普基地应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科研科普基地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其科学普及、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科普经费等实行统一管理。科研科普基地需成立管理委员会,对科研科普基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科研科普基地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爱国主义教育,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积极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开放。
第十二条 科研科普基地应结合自身特点,制作科普宣传品或科普作品,不断加强和更新科普基础条件建设,提高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科普基地功能。
第十三条 科研科普基地每年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科普工作总结。省科技厅对认定的科研科普基地每2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科普活动补助支持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创新平台评价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1.经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期内持续一年未能开展科普工作的;
3.出现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发生其他有损科研科普基地荣誉的行为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原《青海省科研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8〕5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