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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3-05-24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提供科技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

(一)推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制。改革项目形成机制,选准产业关键技术和“卡脖子”问题,面向全国征集项目承担单位,汇集全国优势科技资源,突破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二)开展“帅才科学家负责制”试点。对围绕我省特定科学探索目标的系统性技术集成创新任务,可由帅才科学家主导进行任务凝练、团队组建、经费分配和成果集成等。帅才科学家范围包括我省两院院士、省政府科技顾问、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财政科技资助经费实行总量定额管理,可用于科学研究、平台建设、成果转化以及出版书籍等,通过“项目+基地+人才”支持模式,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

(三)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评体系和办法。尊重科研工作规律,统一整体绩效目标及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取消年中科研项目绩效监测。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项目承担单位建立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支出管理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已履行科研尽责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四)探索省级国际合作项目管理新模式。鼓励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申报省级国际合作项目。推动线上科研合作交流新模式,外国专家通过线上指导、远程服务科研项目,讲课费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直接经费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列支。

(五)优化政府采购相关措施。对科研项目设置“绿色通道”,项目承担单位属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二、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六)扩大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范围。在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基础研究、“揭榜挂帅”项目以及试点科研单位中进一步扩大“包干制”试点范围,出台“包干制”经费管理办法,不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限制,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支出调整由承担单位自行按程序决定,进一步赋予我省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财物支配权。

(七)推行“财务助理”试点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可自主选择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实施科研项目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业务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八)完善薪酬激励机制。建立对承担我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机制,对全时全职承担我省重大科研任务的主持人或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创新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年薪标准,并报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列支,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项目承担单位从我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

(九)提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外专家咨询费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十)优化横向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科技人员承担横向项目经省级成果评价后,在职称申报时,可按相应的科研业绩积分计算分值。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措施

(十一)明确单位负责人尽职免责条件。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经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单位内公示、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可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工作时参考。单位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将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十二)推动有利于科技资源流动、科技供需对接、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的落实。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

(十三)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定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需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70%的奖励和报酬后,其余部分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工作。

四、建立政策协同和监督机制

(十四)强化科研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科研单位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依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单位内部科研、财务、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优化管理流程、简化科研财务报销程序。

(十五)持续开展检查瘦身行动。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相对集中时间联合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避免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五、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十六)完善科研诚信的激励机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重大贡献奖的完成人和在省级科研诚信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科研诚信优秀的责任主体,列入守信“红名单”,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序列。在推荐国家科技项目、申报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评奖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