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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3-05-24    作者:     来源:    点击:

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部署,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要求,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努力破解发展短板,构建举全省之力的科技创新体系,为实施“一优两高”战略、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强化“四种经济形态”引领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一)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工业和科研等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权重,在计算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指标时,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予以加回。(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下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中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再奖励90万元,采取更加积极的扶持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在创新风险补偿、人才引进培养、土地供应、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引进、培育一批创新竞争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努力打造创新型领军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引进技术落地转化效果显著的企业,择优按转移转化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给予不高于企业三年累计缴税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所需补助资金按行政隶属由省和市(州)根据财政事权8:2比例承担。企业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1倍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

(三)多元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主导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由企业先行投入,财政根据绩效给予后补助、奖励等支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以多种形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扩大创新券规模,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每年度累计发放不超过20万元、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每年度累计发放不超过5万元标准的科技创新券,用于鼓励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服务和关键核心技术首购、订购的支持力度,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我省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青海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四)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对在省内注册设立,服务我省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20%,择优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市(州)政府或相关县(市、区、行委)、园区共建服务机构,服务青海产业发展,按共建机构技术转移营业收入的20%,给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吸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落地。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落地青海,对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 (含)以内的,给予1.5%的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助,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鼓励支持各类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根据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到位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并在省内转化的项目,分别给予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各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转化的,给予成果受让方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税收优惠。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非营利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现金奖励的,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分期兑现,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建设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

(八)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对从我省申报入选为两院院士的,对其团队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00万元;对从我省申报入选为国家级科研创新人才的,对其团队给予100-3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全省人才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和10万元税后特殊支持(安家费)。(责任单位: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深入实施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每年培养引进200名左右高端人才、30个左右高端创新创业团队。坚持自主培养与引进并举, 用好省内优秀人才,每年培养引进1000名35岁以下青年人才和急需紧缺青年专门人才。(责任单位: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站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才办、省财政厅)

(九)畅通科技人才合理流动渠道。定期举办面向全国的产学研合作人才项目洽谈会,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产学研合作打通渠道,搭建平台,促进跨区域、跨行业、跨专业的人才合作与交流。(责任单位:省人才办,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各类科技人才通过挂职、离岗创业、“周末工程师”“假日专家”“候鸟式专家”等方式,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服务,并获得相关收益,也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责任单位:省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支持省外高层次人才与我省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进行合作交流,签订合作协议的,允许其经合作单位同意后,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报我省的科研项目。(责任单位: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允许高校、科研机构设立5%的流动岗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形式聘用高层次或紧缺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高校、科研机构、国有控股企业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对关键创新岗位、承担国家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进行倾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四、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

(十)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聚焦创新型省份建设目标,注重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创新型城市引领作用、创新型县(市)示范作用、科技园区集聚作用、重点科创企业龙头作用、科研机构和人才支撑作用、科技计划项目载体作用,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创新绩效情况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创新型县(市)、国家农业科技园,根据创新绩效情况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强化区域创新开放合作,设立科技援青专项,全面加强省市对口支援和科技援青工作,广泛开展创新协作,联合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并依托对口援青平台,将科技金融援青纳入科技援青范畴。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加大与沿线国家及地区开展全方位合作,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向境外拓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高地。支持“一区多园”建设,做大做强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对国家年度综合评估排名较历史最好位次前进5位以上的国家高新区和我省评估排名第一的在建省级高新区,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创新载体等方面,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省级科技专项经费组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

(十二)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除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外,还可采用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全国招标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有关部门统筹解决。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强化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建立以项目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构建高质量的项目研发导向,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对重点领域优秀团队开展分期稳定支持试点,并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弱化年度绩效目标考核,重点对一期稳定支持结束后开展整体绩效评估。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管理办法,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加大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机动财力,建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急启动机制,对重大科技应急需求当年立项并拨付资金,对引进省外优秀科研团队做到科研启动经费即时拨付,支持面向全国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全年招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三)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完善章程管理,高校、科研机构按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合理扩大高校、科研机构科研基建项目自主权,缩短审批周期,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建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70%以上可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建立诚信与容错并举的监督机制。加快建立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强化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容错机制,对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的,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已履行科研职责,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在全社会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正向激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

(十五)健全创新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市(州)和县级科技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将全社会研发(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技术合同交易额等创新驱动成效指标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加大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引导全社会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地方和单位结合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差异化制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和系列配套政策,开展先行先试,率先实现突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十六)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或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探索“科研飞地”模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科技研发机构主动对接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等,建立一批布局合理、特色突出、形式多样、运作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进一步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加快大型实验装置、科学仪器、数据资源、文献和专利信息等科技基础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30%给予奖励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用于服务人员绩效奖励和服务能力提升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七)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孵化器等发展,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全面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对于业绩突出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孵化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八)推动科技金融业务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省内金融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或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担保代偿损失,符合规定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帮助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吸引和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及头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在我省科创专板挂牌的企业或开展业务合作,联合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子基金,精准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