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为青海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点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既可为独立事业、企业法人机构,也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等组织形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
三、省科技厅贯彻执行国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管理与评估办法,指导监督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行;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受理、评审评估、考核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批准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重组、调整与撤销。
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应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五、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六、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在青海省辖区内注册满1年以上,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科技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8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含与举办单位有明确协议约定可共用的仪器设备)。软件开发类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所500平方米(含),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含)。科技服务类研发机构根据实际确定科研办公场所面积和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
(四)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五)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七、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
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常年申报、适时论证、集中认定的工作规程进行。
(一)机构申请。申请单位向省科技厅报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认定申请书》,重点包含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经费预算等内容,并提供认定条件中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方案论证和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组建论证和现场考察,出具论证意见。
(三)名单公示。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征求有关意见建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准予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单位,颁发证书和授牌,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和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组织论证。
八、资金支持及科研支持。
(一)奖补支持。经评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科技研发机构主动对接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等,建立布局合理、特色突出、形式多样、运作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研发支持。鼓励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择优推荐争取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围绕全省现代化产业技术体系开展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促进专利、标准、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形成,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平台建设。围绕全省现代化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支撑全产业链创新,具有资源保障、检验检测、公共研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业(企业)孵化、科技融资、技术转移等功能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或专业化特色化科研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鼓励企业与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多种形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各类主体融通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扩大创新券规模,用于鼓励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
九、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动态管理,以创新质量为重点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具体包括: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绩效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并给予相应支持。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评估情况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十、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联合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十一、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让科技人员通过股权收益、期权确定等方式更多地享有对技术升级的收益,实现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
十四、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团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和重点支持申报省级科技计划。
十五、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管理: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基本信息,机构发展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重点计划等。
(二)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变更申请。如不提出申请、未按期提出申请,可取消其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三)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经费规范使用,并将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十六、新型研发机构要建立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强化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实施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十七、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0日。